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
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一、申请条件:
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所需材料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号
三、流程及周期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
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
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注意事项
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
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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