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26572号“腾讯微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88915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6572号“腾讯微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复印件、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微”字字形与国家最新规定的标准字形不符,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混淆人们特别是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