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商标“撤三”新规落地, 江苏企业请注意这些关键变化!

阅读:3 2025-06-14 11:12:32

国家局细化操作规范,江苏中心为您划重点!

各位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修订版《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申请要求、细化操作流程、提高审查效率,为申请人依法清理“沉睡商标”提供更清晰的指引。江苏中心特此为您梳理关键要点,助力创新主体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规。

一、背景:法律依据与修订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这是清理闲置商标资源、优化商标注册秩序、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制度。

本次修订的《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正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撤三”申请的规范性和效率,进一步明确了应提交的书件、具体要求等内容,使申请更具可操作性。

二、亮点:聚焦“初步调查证据”

本次修订最核心的变化之一,是对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根据新指南要求,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初步调查证据。初步调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注册人基础信息调查:

(1)被申请商标注册人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

(2)注册人的经营状态或存续状态(是否存续、注销、吊销等)。

2.商标使用情况的市场调查:

(1)不限于专业类查询平台,鼓励进行更广泛的市场调查。

(2)网络查询证据:注册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主流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上是否有该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信息。

(3)市场调研/实地调查证据:对注册人线下生产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行业展会等进行调查的记录(如照片、视频、访谈记录等)。

(4)其他公开信息检索:在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搜狗等)上对商标名称及相关商品/服务进行检索的结果(截图需清晰显示检索时间、关键词和结果)。

(5)行业报告/市场分析(若有):能侧面反映该商标未在相关市场使用的行业报告或公开信息。

三、对撤三申请人的重要提示

1.“初步”不等于“随意”

虽然名为“初步”证据,但申请人需尽合理努力进行调查,提供的证据应具有指向性,能合理推断该商标在指定三年期内未在核定商品/服务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2.“说明情况”要具体

在撤销理由中,应清晰、具体地说明调查的过程、渠道和发现的结果,论证其“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3.证据形式与要求

确保提交的证据清晰、可辨识(如网页截图包含完整URL和时间戳),并整理有序。网络证据建议进行公证或使用可信时间戳认证,以增强证明力。

4.正当理由的排除

更新后的指南虽未详述“正当理由”,但申请人也需注意,若注册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正当理由导致未使用,则撤销申请可能不被支持。

四、给商标注册人的几点建议

(1)及时使用:商标注册后应尽快投入实际使用。

(2)留存证据:系统、完整地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至关重要!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及包装、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线上/线下)、参展资料、媒体报导、网络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应能清晰体现商标标识、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使用时间。

(3)定期自查:定期梳理名下商标,对较长时间未使用的,要么尽快投入使用并留存证据,要么考虑主动注销,避免成为“撤三”目标,影响品牌布局和资产价值。

(4)关注状态:留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如收到被他人申请“撤三”的通知(《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进行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修订“撤三”申请指南,是优化商标注册管理、促进商标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举措。江苏中心提醒广大江苏企业:务必重视商标的规范使用和证据留存,盘活商标资产,防范法律风险,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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