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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华为申请注册“鸿蒙”商标,国际分类为、35、42类广告和设计研究,但当时市场上申请了“鸿蒙”相近商标的企业已有数家。
2020年,华为该商标流程状态变更为驳回复审。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如下图所示)
同时华为也进行驳回复审工作,近期发现,华为便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年5月12日北知法院官网公布行政判决书(如下图所示)
在诉求请求中,华为认为,目前有两家公司注册有“鸿蒙”相关的商标信息,包括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但两家公司的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并且商标因至少连续3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此外,两家公司的商标与华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华为表示,“鸿蒙”是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这些商标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而在上述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在裁判结果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华为提出暂缓审理案件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正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